李亞鶴案自2010年立案以來,除2011年7月底他被以行賄罪公訴至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有簡單信息披露外,至今未見任何公開信息。
金光華廣場項目起始於2000年,是由南國影聯出地、金光華集團出資合作建設的舊改項目。項目用地在開發前由兩地塊相連組成,第一塊是南國文化廣場用地,土地面積12874平方米,權屬單位為南國影聯,為1987年3月批准的行政劃撥用地,用地開發前現狀主要是綠化、廣場用途。
第二塊地是南國影聯用地,土地面積5040.2平方米。地上有一棟名為南國影劇院的六層綜合樓,於1992年投入使用,土地使用年限從1984年8月至2004年8月。
2000年8月7日,金光華集團與南國影聯就南國文化廣場用地簽訂合作開發協議,即由南國影聯提供土地,金光華集團出資,建成後對物業進行三七分配,南國影聯占三成,金光華集團占七成。
當年8月18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金光華集團以5500萬買斷地下開發權。2001年3月1日,兩者向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申辦合作建房。但後來深圳市官方的調查顯示,這次申辦合作建房提供的材料僅包括第一份協議,未提及上述補充協議。
2002年2月8日,雙方就第二塊地簽訂“重建南國綜合電影院”合作協議。協議就建成後三七分成比例進行更改:無論經批准的新建物業建築面積為多少,南國影聯應擁有新建物業建築面積2500平方米,作為電影院使用,另加30平方米票房一間;若地面以上建築超過八層,南國影聯另擁有超過部分20%的建築面積;其餘建築面積歸金光華集團所有。作為交換,金光華集團同時支付南國影聯拆遷補償及經營損失共計人民幣1.61億元。
根據紀委部門後來查實,金光華廣場存在違法改建、加建行為,其超規定建築面積達到7355.8平方米,也就是說總建築面積近10%屬於“違建”。深圳市規土委的調查還顯示,這一合作協議亦未報相關部門審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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