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規土委據此認為,金光華集團與南國影聯雙方簽訂合作開發協議第一次時間是2000年8月7日,而僅過了11天,雙方就上述同一塊地第二次簽訂協議,由此認定,“正是當事人隱瞞合同才導致國土部門批准了合作建房的申請。”
有關該案的調查報告還稱,當事人雙方的資金往來、收款收據等票據記錄予以證明,雙方並沒實際上履行第一份合同關於房屋按3:7比例分成的條款,而履行了後兩份“陰合同”。
就如何獲得國土部門批准,“金光華稱他們想辦法搞定”,上述南國影聯高層說。但在走程序過程中,還是由南國影聯出面。2002年3月,南國影聯向市國土部門遞交了南國綜合電影院項目和南國文化廣場項目用地合併整體改造的申請,半年後獲得批准。
2002年12月8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將土地面積10670.7平方米的合併地塊出讓給金光華集團和南國影聯,用地性質由文化產業改為商業用地,使用年限40年,截至到2042年12月8日。為此,金光華集團補交了4.1億元土地出讓金。
金光華廣場坐落於深圳市最早的商業中心羅湖區人民南片區,總建築面積超過12萬平方米,整個廣場集購物、娛樂、餐飲、觀光於一體,與地鐵無縫鏈接,是深圳市目前惟一的超大型地鐵上蓋物業,總建築面積達10萬平方米,據保守估計其價值已達60億元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