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扒皮”公司成新趨勢
據江偉介紹,官員受賄,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方式,還是直接給財物,以“紅包”、感謝費、過節費等名目。不過,近年來官員犯罪出現了一種新趨勢,即官員的親戚或身邊人成立一個公司,官員利用自己的公權力,把工程項目分給這些關係公司,通過抬高價格,把公款揣入自己兜內。“我們把這樣的方式稱為‘扒皮’,這種行為根據細節的不同,有可能被認定為貪污或者受賄犯罪。”
江偉告訴記者,他審理過的國土資源部副司長沙志剛受賄案,就屬於這種類型的案件。2005年,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開始,沙志剛作為二調辦公室的成員,負責一些項目採購。他利用職務便利,讓某公司中標了衛星影像圖的採購項目,並要求中標公司將一些業務高價分包給自己同學成立的公司。而沙志剛則以占有幹股分紅的方式,從其同學的公司拿走數百萬元的所謂分紅款。這種表面上類似於商業活動的謀利方式,隱蔽性較高。
“很多官員有一個認識誤區,都覺得自己從事了商業行為只是違紀,並不覺得自己違法。”江偉說,包括上面那個案例裡的沙志剛,也並沒有認清自己的罪行。此外,很多官員有一種心態,認為如果判輕一點也就認了,因為自己畢竟賺了一筆,但一旦判刑較重,官員反而會回到最初的狀態,連罪都不認了。
由於貪污、受賄案件的量刑標準比較苛刻,因此,司法實踐中,家庭成員構成貪污、受賄等案件共犯的,如果沒有減輕處罰的情節,那麼量刑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其他家庭成員也會非常嚴厲。例如某二審貪污案件,在某國企改制過程中,該單位副經理尤某將原國有公司的一筆10萬元款項轉到其妻子的另一家公司賬戶上,並讓其妻子用公司的一張作廢發票來平賬。因妻子參與程度很高,無法被認定為從犯,同時,二人又都不具有其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最終雙雙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