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巡視制度改革進程
1996年1月
十四屆中紀委六次全會作出“選派部級幹部到地方和部門巡視”部署。中紀委隨後啟動巡視制度。
2002年11月
“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寫入十六大報告。
2003年8月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正式成立,設立5個巡視組,標誌著巡視工作進入正式運作階段。
2003年12月
中共中央頒發《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對巡視工作作出明確規定。
2007年8月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辦公室表示,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共設立了11個巡視組。
2009年7月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
2009年12月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更名為“中央巡視組。”
2010年6月
全軍巡視試點工作部署暨巡視幹部培訓會議召開,意味著黨內巡視制度擴大至軍隊。
2013年5月
王岐山在2013年中央巡視工作動員暨培訓會議上提出巡視工作四個重點。
巡視組工作點常識
領導架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王岐山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中組部部長趙樂際、中紀委副書記趙洪祝
工作紀委和組織部組織指導、巡視機構具體實機制施、黨委常委會研究決策重大問題
組織機構
由巡視領導小組、巡視工作辦公室和巡視組構成。中央巡視工作辦公室設在中紀委,中央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
組長任用
從已離開一線崗位、但尚未年滿70歲的省部級(正職)官員中選任。巡視組組長由“職務”變為“任務”,組長不再是“鐵帽子”,改為“一次一授權”。
巡視對象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同級政府、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主要為省部級領導幹部。
巡視手段
聽取匯報、列席會議、受理來信來訪、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調閱資料、問卷調查、實地考察、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等。巡視方法主要是“明察”,即巡視組公開進駐被巡視單位,了解情況、發現問題。
處理問題
巡視組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查辦案件。職責是發現問題,但不辦案,只負責向中央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