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太子奶和五仙山的證人,李途純在庭審中詳細披露了花旗銀行通過造假、威逼利誘自己,“強行用五仙山公司臨國用(2006)字第305、347、348號三宗土地抵押,以換來太子奶可以上市及讓花旗銀行不提前收貸”。
李途純在陳述中說:“在花旗銀行幾十人幾個月坐鎮太子奶總部的逼迫、威脅下,為了太子奶能順利上市,我打電話給五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依蘭,遭到她的強烈反對,我又打電話給五仙山公司辦公室秘書何大亮,請他在五仙山公司與花旗銀行的抵押合同上蓋一個公章,花旗銀行律師葛超立即用現金感謝,後花旗銀行順利蓋上公章。”
這時,花旗銀行仍需得到五仙山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才能順利辦理抵押。
李途純的陳述稱:“花旗銀行律師葛超通過送禮,從臨湘市國土局拿到五仙山公司以前辦理貸款的全套資料複印出來,花旗銀行如獲至寶,指使葛超用複印件拼湊成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複印法定代表人王依蘭身份證。”
李途純還稱:王依蘭身份證複印件顯示的3月18日,該身份證複印件上註明再複印無效,抵押登記的時間是9月23日,很顯然是造假,鐵證如山。
李途純繼續陳述稱:“葛超在我辦公室請示花旗銀行後,逼迫我代替王依蘭在《抵押合同》上簽字,當時在場的有太子奶律師(已取證證實)。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葛超作為花旗銀行法律服務人員,完全知道這是違法的。”
李途純在陳述中指出:“最後,花旗銀行律師葛超一人坐鎮五仙山公司及臨湘國土局二十多天,多次行賄(已有三個單位關鍵證人),在太子奶及我本人的配合下,打通一個又一個關卡,在沒有五仙山公司法人代表簽字,沒有法人代表授權,沒有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偽造保證人的全部資料,並張冠李戴代替簽名,在臨湘國土局辦好了他項權證。”
變化的貸款條約
李途純與花旗銀行的恩怨始於花旗銀行聯合其他5家銀行給太子奶提供一筆5億元的無抵押、無擔保、低息、長期風險貸款合同。
翟玉華表示,貸款合同剛簽訂,2007年的11月份花旗銀行就急著把貸款給太子奶;第二年的3月份,美國發生次貸危機,受此影響,花旗自身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危機,當年花旗在全球範圍內出現了數百億美元的虧損,只能通過出售各地資產(包括東京總部)予以自救,全球範圍更是大幅裁員。“於是就開始給當時的太子奶發函,首先是要求太子奶增加30%的息,增加完30%的利息,就不提前收貸。”
幾經博弈,李途純及太子奶同意上調了20%。
不過,2008年5月份,花旗又要求太子奶追加擔保。李途純表示:“簽好合同以後,花旗又要求增加李途純個人無限擔保,我們辦了無限擔保。後來又要我們內部抵押。”
由於當時太子奶正準備上市,為了不因小失大,李途純被迫同意,翟玉華表示,“太子奶內部7家關聯子公司為了這筆錢又進行補辦擔保,並提供太子奶廠房和土地抵押 。”
不過,當太子奶同意花旗銀行的要求並履行完手續後,花旗銀行再次變卦。本報拿到的岳陽市中級法院判決書顯示:花旗銀行要求太子奶等7家公司提前還貸或增加抵押,抵押五仙山公司擁有的3宗土地。
翟玉華表示,履行完手續後,最後花旗還是提出要提前收貸,太子奶提前還了7000萬。花旗銀行說不要還了,要求把五仙山公司的土地抵押給它。
“正是因為花旗銀行的數次違約,導致了太子奶在整個銀行體系的商業信用受到了影響,接連引發了其他銀行的催貸。”翟玉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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