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時,任燕及其代理人簡單溝通後表示,雖然堅持訴求,但也有調解意願,“我方和被告相比年紀較輕,我們主張把車牌繼承,同時在存款及車輛報廢款上做出讓步”。
聽到這句話,李某的態度也緩和下來,表示“其實我們最初去公證處也是準備平均分的,你跟我母親商量好就沒事了,但你說‘要錢就別要車,要車就別要錢’,最後到法院來也是這樣。現在就有空間了,這咱們就好說。”
下午近4時許,在承辦法官組織下,雙方同意車歸原告任女士繼承,被告配合辦理相關手續,車報廢後取得的補貼款及回收價款等財產收益,以及李某生前存款6000餘元歸被告蔡老太所有。新京報記者 張媛
雖然車牌不存在繼承,但繼承車輛就意味著有了車牌這一潛在價值,因此在實踐中當遇到一個車牌幾個繼承人都搶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考慮判給能實現遺產使用效率最大化的一方。此外,分到車的人也需要給其他繼承人拿出一定的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