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法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
法院另行指定的監護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如果沒有前述人員,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6條
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忽視或照料不周。
——《兒童權利公約》
■ 部門表態
20城市擬試點未成年人社會保護
按民政部部署,未成年人保護將形成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保護聯動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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