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調查從酒企蔓延到奶企
在合生元遭調查之前,貴州茅台和五糧液也曾在今年年初遭反壟斷調查。
去年年底,貴州茅台曾強行要求經銷商不許降價並處罰了私下降價的經銷商;五糧液也向經銷商發出了保價令。今年2月22日,貴州物價局和四川發改委認定茅台和五糧液公司實施價格壟斷行為,分別對貴州省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處以2.47億元的罰款,對五糧液酒類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處以2.02億元的罰款。這成為《反壟斷法》頒布5年來,我國首次對行業龍頭企業實施重罰。
記者注意到,對茅台和五糧液做出上述處罰的依據也是《反壟斷法》第14條規定。(記者李靜)
■ 律師聲音
或被罰上年度銷售額的1%至10%
針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對記者解釋稱,該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商品的價格管理。
銷售鏈中有生產商、批發商、零售商和消費者。如果生產商對批發商將產品轉售給零售商的價格有特定價格的協議,或者對終端零售價格進行了特定價格的協議,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協議,都構成壟斷。
此外,如果生產商對終端銷售價格有最低價格的協議(比如,“按標價最低打五折”),也構成壟斷。這樣的行為,會妨礙市場的有效競爭,銷售鏈上遊在謀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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