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收受人民幣和美金
2011年,雷政富利用職務之便,為重慶某發展有限公司爭取扶持資金等優惠政策提供幫助。同年6月,雷政富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某給予的美金1萬元和手表一塊。之後,雷政富將手表上交給北碚區委辦公室。2012年初,雷政富利用職務之便,為重慶某醫院骨科主任範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之後,範某通過雷政富的妻子轉送感謝費10萬元,雷政富知道此事後予以收受。
>>釋疑
退款證言不足為證
關於證人範某、聶某出庭作證證言真實性的問題,法院認為,儘管二人在庭上均稱範某行賄的10萬元已退還,但二人在還款時使用的交通工具、還款的具體位置等重要情節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證據鏈。根據雷政富此前的供述,證人範某、聶某此前的證言,以及聶某駕駛員周某的證言,能夠證明該10萬元未予退還。
判決
收受巨款應予嚴懲
法院認為,雷政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316萬餘元,數額巨大,影響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雷政富表示與律師商議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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