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晨報:什麼案件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錢列陽:“庭前會議”並非為劉志軍案開了先例,新的刑事訴訟法的第182條規定,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範圍。從2013年1月1號開始,下面4種情況可以召開庭前會議:一是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二是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三是社會影響重大的;四是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劉志軍案應該符合其中幾條。所以劉志軍案的“庭前會議”是師出有名、有法律依據的。
刑事案件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基層法院審理15年以下有期案件,其中認罪案件一律走簡易程序,不認罪的案件會開庭前會議,適用普通程序;在中級法院審理的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不認罪的就要走普通程序,就可以開“庭前會議”。
瀟湘晨報:“庭前會議”立法本意是什麼?錢列陽:在開庭前進行溝通交流,有些程序性和無爭議問題都能在“庭前會議”解決,那麼在開庭時就可以對有異議的部分進行切磋探討,這是立法本意。最高法針對“庭前會議”在其司法解釋第184條第二款有一句話:“對於控辯雙方都認可的證據,在開庭的時候可以簡化。”這就意味著“庭前會議”討論的內容可以不局限於庭前的程序,對案件的實體部分,控辯雙方可以交換意見,進入實體問題的探討。
就被告人來說,有兩種,一種是被告人參加,一種是被告人不參加。對於被告人不參加的,一般不願意進入法庭實體證據的核對審理,因為律師不可直接代替被告人認可證據,這樣做會變相剝奪被告人質證的權利。所以,劉志軍如果沒有參加,我是不會代表他認可證據的。但是,他參加了,我認為按照新刑訴法這個司法解釋,是可以就案件的實體部分,控辯雙方進行溝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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