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5日電/廣東南海某案件引發的手淫服務是否犯罪爭議尚未平息,廣東順德傳出的某沐足店突然增加手淫服務招徠生意的消息,再度引發了公眾的疑問。手淫服務不入刑,那麼組織手淫是否屬於“組織賣淫罪”?7月3日,網友“@占豪”就上述問題在微博上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問,引來眾多網友圍觀,面對一連串的追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淡定回應,既然手淫服務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則其組織者更不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
《京華時報》報道,“順德某沐足店培訓技師,增加手淫服務”,是否為賣淫?組織“手淫”者是否屬“組織賣淫罪”?7月3日11:09,網友“@占豪”圍繞有關報道,在微博上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起一連串的追問,其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組織手淫同樣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回應,一度引發網友不滿,對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一進行了耐心的解答,並強調假如是組織發生性關係等符合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其組織者便應按“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
網友三問廣東高院
沐足店增加手淫服務是否屬賣淫
@占豪: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澄清,該行為到底是否為賣淫?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您好!該問題非常清楚,類似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但卻屬於治安管理處罰範疇內的“賣淫”行為,即屬於違法但不犯罪,應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的行為。
組織手淫服務者是否屬“組織賣淫罪”
@占豪:以個體論,是違法不是犯罪,是屬於治安管理範疇內的“賣淫”行為。但組織者呢,是否屬於“組織賣淫罪”?請進一步澄清。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法上涉及賣淫的罪名只有組織、容留、脅迫賣淫等罪名,既然手淫等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那麼其組織者更不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刑事審判必須始終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能隨意定罪量刑。對該類行為應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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