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4月23日黨召開了“七大”。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在處理王明錯誤的問題上堅決鬥爭,決不容情,但在對待王明本人問題上寬大為懷,格外留情。七大召開時,王明仍在病中,他是被人用擔架抬進會場的。參加完開幕式後,王明就離開了會場。這是王明一生中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以正式代表身份出席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出席的時間大約為15分鐘。在50多天的大會期間,他只象徵性地出席了這麼一次,無疑表明他的政治態度,也許是羞愧難當,也許是妒火中燒,也許是心灰意冷,也許是無言對抗,也許是體力難支……
整風運動後,王明的聲望一落千丈,不少同志對王明更是深惡痛絕。這種情況預示著他很可能在“七大”的選舉中失敗,被淘汰出黨的最高領導層。鑒於王明長期在黨內的地位和影響,為了照顧歷史又團結犯錯誤的同志,在選舉中央委員時,毛澤東事先在大會上和私下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說服代表們本著團結的精神,以大局為重,投王明一票。結果,王明以321票再次當選為中央委員。雖然他在44名中央委員中按票數排名列在倒數第二位,僅在博古之前,但實屬不易。相對於雖也犯過“左”錯誤但第一個從王明教條宗派中脫離出來、對遵義會議和六屆六中全會的勝利召開起了關鍵作用並第一個完整地提出“毛澤東思想”概念的我黨另一位重要領導人王稼祥,他則幸運多了。因為就連王稼祥也只在七大的選舉中被選為候補中央委員。可見,深受王明“主義”之苦之害的毛澤東和黨中央對王明確實是格外開恩了。不過,“七大”後,王明沒能再進入中央政治局。
“七大”之前,王明主要從事婦女和統戰工作。七大以後,王明的病情有所好轉。於是,中央決定由王明擔任新成立的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主要研究黨的政策以及起草法律條文。1946年6月,中央又成立了法制問題研究委員會(1948年12月改為法律委員會),中央仍任命王明為該委員會主任。解放戰爭時期,王明領導該委員會出色完成了制定陝甘寧邊區憲法草案、全國性的憲法草案等工作,還在山西參加過一段時間的土改。1949年9月,王明出席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並被選為第一屆全國政協委員。新中國成立後,王明被任命為中央政治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兼法制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員,成為新中國政法戰線的重要領導人,並於1950年負責主持制定了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為我國的法制建設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