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班延誤引發乘客不滿的背後,除乘客知情權未得到保障外,賠償范圍和標準不明則是進一步加劇雙方矛盾的原因。
“現在就缺少賠償范圍、賠償標準和具體的方法途徑,也缺少為乘客主張賠償權利的中間機構,只能讓乘客去‘鬧’。”中國航空法律服務中心首席專家、北京市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張起淮說,而“小鬧小賠,大鬧大賠,不鬧不賠”已成為乘客維權的現實寫照。
其實,為解決航班延誤後的賠償問題,中國民用航空局(前身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曾在2004年公布了《航班延誤經 濟補償指導意見》,要求航空公司若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應根據航班延誤4小時(含)以上不超過8小時、延誤8小時(含)以上不同延誤時間的實際情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方法和方案由各航空公司在此框架下根據各自的情況制定。此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也曾在2010年下發一份《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范(試行)》文件,對賠償標準進行細化。
張起淮表示,上述兩個文件只是行業內部指導意見,不能作為起訴的法律依據。“實際上行業內部也沒有作為標準來執行,很多航空公司沒有響應,甚至公開抵制,到目前為止,形同虛設。”
張起淮建議,首先應該明確航班延誤原因和種類,分清不可抗力和航空公司自身原因以便確定賠償責任,並在此基礎上按延誤時間長短、航程遠近、票價高低制定具體的賠償標準,在具體賠償金額上還應召開聽證會並由物價部門決定。此外,還應制定具體賠償措施和辦法,確保賠償的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