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顯示,1994年11月13日,當時主管此事的撫州市經濟委員會同意撫州減震器廠組建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州減震),當時公司總股本1359萬元中,集體股的1093.4萬元,占總股本80.46%;職工個人股265.6萬元,占總股本的19.54%。至2002年,該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6501萬元。
記者通過網絡查詢,撫州減震在某網站上的自身簡介中稱,其年營業額已經過億元。
但令所有人沒有想到的是,企業發展了,矛盾亦隨之而來。
清股
2002年12月25日,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國家體改委1993年7月1日[1993]114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第28條規定的“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的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點五”,決定以此按1988年底淨資產倒推算,折合每股500元的投資只有200元計算為股份,另300元根據國家體改委1993年7月5日[1993]115號《關於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不規範做法的通知》的規定,“地方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違反上訴文件規定批准進行內部職工持股試點的企業,必須按發行時的價格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部退還職工。”以上兩部分按1988年至1992年不同購買年份分別計算後相加,全部退還給原股票持有人。
2003年1月2日,撫州市臨川區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指導協調辦公室批覆同意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根據該決議,2003年1、2月份,除黃新華、付月娥、付文霆、徐建平4人外,大多數持有內部股票的職工均按不同的購買年份分別從公司領取了2579.16元、2438.25元、1975.40元、1850元不等金額的退股現金,並在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職工股清退簽收表》上簽名。2004年3月,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年檢報告書中寫明撫州減震器廠出資額1093萬元,占81%,內部職工股,出資額256萬元,占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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