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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視組進駐江西 稀土商爭相舉報貪腐官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06 16:57:57  


 
  “當時說的根本不是清股而是分紅。”8月2日,當時參與購買內部股票後來被清退的職工代表鄒仁午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當時我們手裡的股票已經漲了20倍不止,如果說清楚是退股,我們肯定是不會答應以這麼小的代價退掉。”

  “當時清理了110多名職工全部個人股,而這些股份都流向了董事長徐日進及其家屬。”鄒仁午這樣告訴記者,“而且,不知道為什麼還給了臨川區政府1000萬元。這在《產權制度改革方案》中有明確體現:‘提取1000萬元作為對區政府長期支持的回報’。”

  糾紛

  2004年12月27日,被清退的110多名股東集體向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5年5月13日,撫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撫民一初字第3號一審判決。判決原告是被告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公司的股權。被告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應停止侵害原告股東權利的行為。

  被告撫州減震器股份有限公司對中院的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2005年9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贛民二終字第3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認為:原審判決定事實不清。撤銷了(2005)撫民一初字第3號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05年11月22日,撫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再次審理了此案。2006年5月11日,撫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撫民第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原告均以其持有的企業股份作為出資,依法取得了被告的股東資格,其權益應受法律保障。被告憑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決定,清退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違反了《公司法》(舊)的相關規定,被告這一行為無效,應予以撤銷,原告仍是被告的合法股東,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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