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谷開來對王正剛有評價,說因為王正剛這個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筆錄是真實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簽字,感謝公訴人宣讀我的該份證據,這個筆錄的核心內容是,第一次王正剛來找我,想讓我要錢,我拒絕了,第二次王正剛說你忙,我去找谷開來商量商量.對此,第一,這個筆錄從頭到尾,我都堅持我沒有貪占這筆款的意思,我沒有任何主觀故意,第二,我講了兩個概念,王正剛找我,我拒絕了他,他又找谷開來去,在這種情況下,等於說開了口子,這是我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我覺得錢進入谷開來的賬戶,我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我感到很慚愧,我自己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為這是國家的錢,我後來又沒追,這是對既成的事實的無可奈何的客觀表述,但是,在這兩個裡面就能夠說我有貪占的主觀故意嗎?都沒有。對於谷開來的證詞,我對它的真實性強烈質疑。我仍然堅持昨天在質證時,我對谷開來證言的意見及相關的理由。
被告人:我對谷開來是有感情的。她是一個比較脆弱的女性,加上經濟情況她必死,通過檢舉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檢舉誰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開來。
審判長:本庭總結一下,你認為薄谷開來為了減刑才做了相關的證言?
被告人:我不願對她進行猜想,但起碼這種情況不能排除。她的幾次證詞是不一樣的。她開始說我給她打電話,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後來越說越具體。開始跟我講,谷開來對工程款沒有具體地說,只說我知道這個事。後來,她越說越具體,甚至說這個錢後來我跟薄熙來說了,已經交給趙某某辦了,越說越具體,我覺得很奇怪。
審判長:你的基本結論是薄谷開來的證言不值得采信?
被告人:值不值得采信請審判長,請法院來定,我只說自己知道的情況,我並沒有猜測,我不去猜她,因為我和谷開來是27年的夫妻。王正剛和我一對一,谷開來和我只有一個電話,也是一對一,按照檢察院的觀點,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說假話,只有薄熙來說假話,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貪,只有薄熙來會貪。這個邏輯能成立嗎?事實上王正剛主動想把這個錢貪下來進行行賄,這個事已經確認無誤。谷開來收下錢,檢察院是清清楚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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