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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別墅 |
1、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薄熙來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
首先,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行賄人唐肖林5份證言筆錄、4份親筆證詞以及當庭播放的同步錄音錄像,有力證明了其三次送給薄熙來錢款的事實.其次,有多份證人證言和書證證實了薄熙來所收受的唐肖林賄賂款的來源及其去向。其中在賄賂款的來源上,有證人張某某、姬某和宋某某等人證言以及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賬外資金記賬憑證等書證證實,能夠與唐肖林證言相互印證一致.在賄賂款的去向上,薄谷開來證言和親筆證詞證實了薄熙來收受唐肖林三筆錢款的去向.再次,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和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均對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與贓款去向做了供認,其內容與唐肖林、薄谷開來的證言相互印證一致。雖然在庭審中,被告人薄熙來推翻了此前供述,但他的所謂辯解不僅沒有事實依據,其辯解本身也有許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根據司法解釋,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綜上,在案大量證據相互印證、互為補強,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並且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足以說明被告人薄熙來當庭否認收受唐肖林賄賂的辯解是不能成立的。
2、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給予的231.86萬歐元購房款第一,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購房款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購房款,是薄熙來和薄谷開來共同受賄的基礎事實和先決條件。在案證據充分證明了這一事實。
首先,薄谷開來和徐明的證言,明確地證明了薄谷開來表達購房意願後,徐明表示提供購房款的謀劃過程。其次,大連實德集團副總經理徐某某、會計陳某某、美國某公司董事長克某、副總裁亨某等人的證言,清晰地證明了大連實德集團調配籌集資金、協調某公司、簽訂虛假合同、辦理匯款手續並最終通過某公司以跟單信用證方式向薄谷開來創辦的羅素地產公司匯款323萬美元的實施過程。再次,大連實德集團在籌款、匯款過程中產生的調配資金賬册、虛假合同、進口付匯手續、相關銀行憑證、跟單信用證以及羅素地產公司收支憑證等大量客觀證據,與上述證言完全印證一致,共同證實了匯款的原因、資金的來源以及資金的去向,充分證明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購房款的事實。
第二,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薄谷開來使用上述款項中的231.86萬歐元購買並實際占有法國尼斯別墅薄谷開來、德某某等人證言和相關書證一致證明,薄谷開來為購買法國尼斯別墅預先設計了複雜的購房方案,對別墅購買方式和資金使用方法進行了周密規劃。一是不以其個人名義而以公司名義購買別墅,以隱瞞其家庭在海外擁有資產的情況;二是以自存自貸的所謂“背靠背貸款”方式製造“貸款買房”的假象,以隱瞞購房資金是徐明提供的情況。薄谷開來企圖通過上述手段,達到其既掌控別墅又掩飾犯罪的核心目的。為掩人耳目,別墅購買和資金流轉的路線圖被設計得十分複雜,但認真梳理在案證據,就可以清晰證明薄谷開來對別墅的實際占有。第一步,成立由薄谷開來實際持股100%的羅素地產公司,用以接收徐明提供的購房款;第二步,由羅素地產公司出資並委托加拿大一家公司成立楓丹.聖喬治公司,用於出面購買別墅;第三步,將徐明購房款中的231.86萬歐元以背靠背貸款方式從羅素地產公司轉移至楓丹.聖喬治公司,並由楓丹.聖喬治公司與賣方簽訂購房合同和購買別墅;第四步,由羅素地產公司成立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上述加拿大公司,接手楓丹.聖喬治公司的全部股權及名下別墅產權。為掩人耳目,與別墅產權相關聯的三家公司的股權關係也被設計得十分複雜,但在案證據清晰地證明薄谷開來對別墅的實際占有。從表面上看,別墅是楓丹.聖喬治公司名下的資產,但實際上楓丹.聖喬治公司的全部股權是由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持有,薄谷開來將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權又委托其好友德某某代羅素地產公司持有,而羅素地產公司的全部股權是由薄谷開來持有並全面控制。這些公司間的層層複雜控股關係,使得薄谷開來得以隱身其中但又實際牢牢控股,從而實際占有別墅。在後續多年的別墅管理過程中,薄谷開來因對德某某心存戒備,便引入尼爾伍德參與別墅管理,後來對德某某和尼爾.伍德均不太放心,又指示德某某將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和楓丹.聖喬治公司的全部股權轉移給姜某。德某某和姜某在案證言均明確證明,他們所持有的相關公司的股份僅是名義上的持有,均是替薄谷開來代持,薄谷開來才是別墅的真正主人。
上述薄谷開來用徐明提供的購房資金購買衝實際占有別墅的事實,有薄谷開來清晰穩定溝證言筆錄和親筆證詞,有德某某、姜某明確民體的證言筆錄和親筆證詞進行指證,還有徐歸當庭證言和多份證言筆錄、親筆證詞印證,更有薄谷開來在管理控制相關公司和別墅過程護簽署的多份信托聲明、別墅購買合同、相關痊司資料以及大量其他書證佐證。綜上,薄谷開來使用徐明提供的購房款231.86萬歐元購買衝實際占有法國尼斯別墅的事實是清楚的,證居是確實、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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