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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薄熙來罪行極重又拒不認罪 須嚴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8-26 10:07:39  


 
  (二)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具有濫用職權的故意公權力必須規範行使。不干預辦案、不打擊報復舉報人、不弄虛作假,這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起碼要求。對這些一般公職人員都應當知道並遵守的要求,作為高級領導幹部的薄熙來更應當清楚和模範遵守。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薄熙來在獲悉其妻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後,有意違規違法實施了干預辦案、打擊報復、違規免職、弄虛作假等一系列行為,其濫用職權的故意不證自明。

  綜上,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和不正確履行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濫用職權罪。

  四、被告人薄熙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為了準確地對被告人薄熙來定罪量刑,根據我國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結合本案事實,公訴人對被告人薄熙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被告人薄熙來單獨或共同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共同貪污公款人民幣500萬元,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並罰。

  第二,根據公訴人出示的扣押、凍結款物情況,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犯罪的贓款贓物已經追繳或者抵繳,用受賄贓款購買的法國別墅系犯罪所得應當繼續追繳,追繳後依法予以沒收。

  第三,被告人薄熙來在檢察機關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都曾對某些犯罪事實做過供述,寫過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其中,對收受唐肖林賄賂和與薄谷開來共同收受徐明資助薄瓜瓜在國外“衣食住行”費用的事實多次供認;對與薄谷開來共同收受法國尼斯別墅事實中與薄谷開來、徐明一起看幻燈片的關鍵情節也曾供認,對共同貪污500萬元公款事實供認其“同意王正剛去找薄谷開來商量”,並表示“願意認可檢察機關經過分析確認後的調查結論”;對濫用職權犯罪的大部分客觀行為也做過供認。但是,在這幾天的庭審中,被告人薄熙來不僅對有大量確鑿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予以矢口否認,而且連自己庭前親自書寫的材料和親筆供詞也予以推翻;對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薄熙來僅承認自己有錯誤、負有責任,但同樣不承認犯罪。這足以說明其拒不認罪的態度.在此我們要提醒被告人薄熙來:犯罪事實是客觀的,並不隨你的主觀意志而轉移,不因你認為有就有,你認為沒有就沒有:認定犯罪事實,是以全案證據為依據,而不是以你的口供為依據。任何人,妄圖否認、推翻客觀存在的犯罪事實,都是無濟於事的。只有實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實,才是正確的選擇。同時,我們也提請法庭注意: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國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又拒不認罪,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審判長、審判員,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既是憲法的重要原則,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對薄熙來嚴重職務犯罪案件的依法查處,既體現了我國依法反腐的決心,又充分表明,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任何人,無論職務多高、權力多大觸犯法律,都將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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