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證據充分證明,上級單位撥付、本應屬於大連市政府所有的500萬元公款,經過薄熙來、王正剛、薄谷開來三人的商議和操控,最終轉由薄熙來家庭截留並非法占有。首先,在上級單位撥付500萬元公款後,經王正剛提議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當即讓王正剛和薄谷開來具體商議,並給薄谷開來打電話說,“上級給500萬工程款,想留給你家用,具體你找王正剛。”這些事實還得到王正剛的當庭證言和薄谷開來的親筆證詞相互印證。其次,王正剛和薄谷開來按照薄熙來的安排,商議並具體實施了在多家公司之間轉款的行為,最終將500萬元公款轉入薄谷開來指定的賬戶予以侵吞、非法占有。這些事實不僅有王正剛、薄谷開來的證言,還有幫助轉款的證人嚴某某、李某某、贓款保管人趙某某等人證言,以及轉款的公司賬目、銀行憑證和為轉款簽訂的虛假的法律顧問協議書等書證相互印證。再次,薄谷開來證言證明,她將已實際控制、占有500萬元公款的結果告知了薄熙來。綜上,該500萬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的整個過程是清楚、連貫的、完整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
(三)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具有貪污罪的主觀故意
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薄熙來在王正剛向其提議將工程款給其補貼家用時,不但沒有拒絕並嚴厲批評王正剛,沒有要求王正剛將工程款立即上交大連市政府處理,反而親自給薄谷開來打電話並讓王正剛去與其妻子商量,三人就此形成了共同貪污5叨萬元公款的犯罪合意。其中王正剛是這一合意的提議者,薄熙來是這一合意的決策者,王正剛和薄谷開來則是這一合意的具體實施者。對上述事實,儘管被告人薄熙來始終辯解其沒有貪占故意,但王正剛和薄谷開來證言內容一致,均證明是薄熙來決策;薄熙來親自給薄谷開來打電話的行為及打電話的內容也證明其具有貪污的故意。因此,薄熙來提出的辯解既與客觀事實不符,更沒有證據證實。
綜上,我們認為,被告人薄熙來利用其管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工程資金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王正剛、薄谷開來共同侵吞了500萬元公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貪污罪。
三、被告人薄熙來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
綜觀薄熙來的濫用職權犯罪,其一系列行為都是緊緊圍繞著薄谷開來殺人和王立軍叛逃來進行的,但追根溯源,薄谷開來殺人案是薄熙來濫用職權行為的總前提和.總動因。從時間上看,其實施的濫用職權行為均發生在王立軍向其匯報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之後;從範圍上看,其實施的濫用職權行為均是針對與薄谷開來殺人案相關的人和事來展開。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於適當調整地方政法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充分證明了薄熙來行為的違規違法性。同時,王立軍當庭證言和公訴人出示、宣讀的郭維國、王智、王鵬飛、谷開來、吳某某、關某某、陳某某等大量證人證言,對薄熙來這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也進行了有力指證,並得到了薄熙來親自主持的免除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的會議記錄、親自簽批的《關於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以及經查證內容確屬虛假的醫院診斷證明和微博消息等書證的印證。綜合上述證據,起訴書指控的薄熙來實施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
被告人薄熙來當庭周顧事實,提出無理辯解,企圖混淆視聽。例如,在同意出具王立軍虛假診斷證明的問題上,薄熙來一再強調是基於上級的指示.但是在案證據證實,薄熙來同意出具虛假診斷證明在前,其所說的上級六條指示在後,而且,上級指示中沒有出具虛假診斷證明的要求。薄熙來的上述辯解完全是在顛倒事實,以達到推卸責任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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