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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火車票怎麼退
1997年12月1日起,鐵路客運運價規則實行,火車票退票費按照每張車票面額計算,收費標準按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核收,按車票面額每10元收取2元退票費,2元以下的票價不退。當時的鐵道部推行退票費標準屢遭質疑,被公眾斥為“霸王條款”。
2006年1月1日起,鐵道部對火車票退票費進行修改,改為按每張車票面額計算,收費標準為20%(四舍五入到元)。這一調整讓不少網友認為“隔靴搔癢”。
2011年9月25日起,旅客火車票退票費標準下調,開車前,退票費由原來按每張車票面額的20%計收下調為按5%計收,以元為單位四舍五入計算,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