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7日電/網絡購物之後,“後悔權”是否可以隨意使用?
《新京報》報道,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舉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二審。對於備受關注的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二審稿明確,鮮活易腐商品、被拆封的音像製品等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有觀點稱應防止濫用“後悔權”
今年4月,首次審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點之一,就是賦予消費者“後悔權”,即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這一遵循國際慣例的規定,受到輿論普遍肯定,認為這樣加大了消費者維權的力度。
該規定明確為:“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
此規定是否會遭遇惡意退貨?有常委會委員、代表、地方和部門提出,該項規定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有積極意義,但也應考慮到網絡購物等市場發育程度和對經營者的影響,防止濫用這種權利,建議明確不宜退貨的情形和退貨費用的承擔,增強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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