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賄
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薄熙來涉嫌受賄犯罪的主要事實包括:1999年至2006年,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單獨或者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另案處理)、其子薄瓜瓜,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
收受現金--
公訴人指控,2000年至2002年間,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省長等職務便利,接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的請托,為該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從而利用該辦事處在深圳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提供了幫助,並為唐肖林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提供了幫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先後三次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
證人唐肖林先後作出的5份證言及4份親筆證詞、公訴人當庭播放的2013年5月31日詢問唐肖林的同步錄音錄像,均詳細證明了其通過在深圳的土地開發建設和申請進口汽車配額得到利益後,給薄熙來送錢表示感謝的經過。
公訴人向法庭提交的其他多名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相互印證,證實了賄賂款的來源、行賄和受賄的過程以及賄賂款的去向。
薄熙來質證提出:唐肖林所說給我送三次錢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請托我辦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辦。
鑒於薄熙來當庭否認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公訴人出示了薄熙來的親筆供詞。薄熙來承認,唐肖林曾先後三次送給我13萬美元和5萬人民幣。第一次大約是2002年在我沈陽的家中,唐肖林以我兒子在外國學習、谷開來“陪讀”生活開銷為由,給了5萬美元。第二次是2004年,我到商務部工作時,唐肖林到辦公室看我,捎去5萬元人民幣,說是“添些文具”。我拿回了家。第三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辦公室,他送了8萬美元,說是給薄谷開來母子,國外生活需要用錢,表示一點老朋友的心意。錢我拿回家,放在我書房的保險櫃裡。
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提出,在審查期間,薄熙來的自書材料,是違心和不真實的,要求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薄熙來提出自己的自書材料是在受到壓力情況下寫出的,並以此要求進行證據排除。自書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寫,沒有辦案人員在場。同時,除了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也作出了親筆供詞和供述,均認可了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被告人當庭翻供,卻說不出合理的翻供原因,而且他的辯解存在矛盾,根據司法解釋,其庭前供述應當予以采信。
針對薄熙來所說“公事公辦”,公訴人指出,按照刑法規定,受賄人為他人謀取利益,無論是正當還是不正當利益,即使是公事公辦,但只要有權錢交易,就構成受賄罪。
收受房款--
起訴書指控,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另案處理)的請托,為該公司收購大連萬達足球俱樂部、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申報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列入商務部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等事宜提供了幫助。2001年至2012年,薄熙來通過薄谷開來、薄瓜瓜先後多次收受徐明給予的巨額財物。
法庭調查顯示,2001年7月9日,薄谷開來用其收受徐明給予的購房資金,以231.86047萬歐元(折合人民幣1624.9709萬元)購買了位於法國尼斯地區戛納市鬆樹路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從公訴人提交法庭的證據可以了解到,這是一座350平方米的三層別墅,帶有獨立花園、游泳池、車庫,總占地面積3950平方米,相當於多半個標準足球場。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的證據表明,薄谷開來和她的朋友、法國建築設計師帕特裡克.亨利.德維爾等人精心設計實施了一套以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且法律關係極為複雜的購房方案--德維爾稱之為“蒙太奇計劃”--通過在海外注册多家公司,利用複雜的股權結構,用以隱瞞薄谷開來其家庭在海外擁有房產的情況,並盡量減少購房稅費。
薄谷開來的證言說,我不想讓別人知道我們家在海外購買了房產,我怕和海外資產有染連累家人,不想給薄熙來在政治上造成影響。
檢察機關通過縝密偵查,掌握大量書證和證人證言,逐步梳理出了深埋在這個“蒙太奇計劃”之中的薄熙來受賄路線圖:徐明出資--以公司名義購買--薄谷開來實際控制別墅--薄熙來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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