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當庭的證言和薄谷開來的證詞一致證明,當薄谷開來向徐明表達了想在法國購買某處別墅後,徐明當即表示由他來提供購房資金。徐明說,為了討好薄谷開來和薄熙來,日後能得到薄熙來給予的更大幫助,我提出由我支付購房資金。檢察機關調取的相關轉款財務賬證,證明了購買這套別墅的出資人正是徐明。
證據顯示,為購買這套別墅,薄谷開來等人在境外注册了3家公司,此外還至少涉及4家外國公司和1家外國銀行。在最初注册成立的公司中,薄谷開來和德維爾名義上各持有50%的股份。這是為了符合當地法律關於成立公司必須有兩個股東的規定。但實際上德維爾是代薄谷開來持有股份。
德維爾在親筆證詞中表示,他沒有對公司做任何的投資,實際上是替薄谷開來持有股份,“她始終是真正的所有人。”
薄谷開來多次確認,“別墅自始至終都是我的資產,我是房子的持有者、所有權人。”
在公訴人舉證之後,薄熙來發表質證意見說,我相信檢察機關收集的大量證據都是確實存在的,但是這些證據只能證明薄谷開來搞了這麼一套房子,並不能證明這套房子與我本人有何關係。我對於尼斯房產的事兒毫不知情。
公訴人接下來出示的證人證言顯示,薄熙來對徐明出資為其家購買別墅一事是知情的。
法庭上,公訴人播放了2013年8月10日詢問證人薄谷開來的同步錄音錄像,出示了她的相關證言,並播放了檢察機關經依法搜查,從薄谷開來家中電腦裡提取的由她本人製作的聖喬治別墅的數碼幻燈片。
薄谷開來說,在法國尼斯戛納購買別墅後,我在別墅拍了很多照片,設計了兩套幻燈片,是為裝修和出租使用的。我做的幻燈片是動感的,三秒鐘切換一張圖片,有英文的詩,還有音樂伴奏。幻燈片做好以後,我回國帶回沈陽家裡,徐明來我家時,我在電腦上播放給他看,看的時候,瓜爹(指薄熙來)下班回來了,我們就一起看,徐明說我有才,瓜爹就在旁邊開玩笑,說我特懂藝術,就是個藝術家。我主動告訴他,我讓徐明出資在法國買了房產,是作為保值投資的,將來留給瓜瓜,作為經營性物業,對外出租,可以有穩定的收入。我說這話的時候徐明應該在場。
徐明對他和薄熙來、薄谷開來一起在薄熙來家中看幻燈片的情節予以證實,並稱當時薄谷開來向薄熙來明確講明了別墅是她讓徐明出資在法國購買的,將來薄瓜瓜可以有穩定的收入。徐明回憶說,後來我們又聊了幾句我就起身離開了。在這個過程中所說的原話我記不准了,但這件事的前後經過就是這樣的。
薄谷開來說,薄熙來還問我這樣做是否安全,我說購買的過程很複雜,不是以我們的名義購買的,此事很安全,讓瓜爹放心。
公訴人向法庭提交了徐明的證言,其中證實了薄熙來對這套別墅知情的一個重要細節:2004年7月,薄谷開來說房產已經辦好了,最近薄熙來會為這事找我。不久,薄熙來親自給我打電話,讓到商務部找他。見面後,在談話中薄熙來強調說對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時候他都不知道這套房產的事情。我說“明白”。
薄熙來當庭表示,公訴人舉出的有關這個房產的大量證據,就像一個巨大的球,想要證明和我有關的就是球上那一根細細的線。這根線就是在我沈陽家中看幻燈的那個情節。而這個情節是不存在的,薄谷開來和徐明的證言都是虛構的。
公訴人指出,薄熙來一方面稱公訴人當庭播放的別墅幻燈片“我和大家一樣也是第一次見到”,另一方面又說在模糊的印象中在家裡看到過;一方面辯解徐明是薄谷開來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無法對徐明擁有車輛通行證可以隨意進出商務部作出解釋。在與徐明當庭對質過程中,薄熙來對徐明證明的“三人共看別墅幻燈片”和“商務部攻守同盟”兩個基本情節也無可否認。同時,薄熙來的大量辯解與起訴指控的事實和證據並沒有關係,只是他對事實的不同理解,而又不能舉出相關證據對自己的觀點加以證明,其辯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蒼白無力。
辯護人當庭就相關證據的合法性、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以及法國尼斯房產權屬等提出辯護意見。公訴人一一予以回應。
收受其他財物--
檢察機關調取的大連實德集團數十筆財物報銷憑證和多位證人證言顯示:2004年至2012年,薄谷開來和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國內國際機票、住宿、旅行費用,償還信用卡欠款費用,以及購買的一輛電動平衡車等,共計折合人民幣443.1432萬元。薄谷開來將讓徐明出資提供上述資助事宜告知了薄熙來。
薄谷開來在證言中稱,薄瓜瓜到國外上學經常往返國內國外,他的老師全家來北京,以及國外的朋友、同學40多人來京旅遊,他們的飛機票、住宿費都是我讓徐明支付的,徐明很痛快就答應了,並安排公司工作人員來辦。
薄熙來家的工作人員張曉軍具體負責聯繫徐明公司的工作人員購買機票。他在證言中說,機票主要有三類:一類是薄瓜瓜在國外讀書期間從國內往返英國、美國;一類是薄瓜瓜出國旅遊,比如2006年去德國看世界杯,還去過威尼斯、阿根廷、古巴、巴黎、非洲等地;還有一類是為薄瓜瓜的朋友、同學、老師等購買的機票。
大連實德集團相關工作人員證實,2011年8月,按照董事長徐明的安排,為薄瓜瓜及其親友支付非洲旅行費用就有130841美元。其中為他們從某航空服務公司租用私人飛機用於杜拜至乞力馬扎羅的往返旅程,花費8萬美元,預定非洲境內的酒店和行程等,共計50841美元。這筆錢是從徐明的私人賬戶中支付的。
大量證據表明,從2004年開始,一直持續到案發前,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收受徐明代為支付的機票費用多達76次。
法庭上,薄熙來稱,別說是76筆,就是760筆也與他沒有任何關係,他對這些機票報銷一無所知,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從來沒有跟他提到過機票的問題。
辯護人提出,薄熙來並不具體了解每一筆財物的收受情況。
針對薄熙來提出的“他對這些機票報銷一無所知”,公訴人指出,對於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費用的事實,在案證據證明薄熙來不僅知情,而且對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
薄谷開來在證言中說,徐明幫助我、瓜瓜及他的朋友支付機票住宿等費用。徐明和我們之間的經濟往來薄熙來是知道的。我向薄熙來推薦過徐明,我說徐明很可靠,對我和瓜瓜不錯,為瓜瓜上學提供幫助。
薄熙來在自書材料中曾寫道:徐明為我家、為谷開來,尤其為薄瓜瓜在國外留學提供了大量的資助,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幫了他“快發展”,他則幫我“帶孩子”。
薄谷開來在證言中說,其實徐明和我們交往,他看中就是薄熙來的職務,才和我們交往,我們提出的要求他都滿足。
公訴人指出,薄熙來與薄谷開來的夫妻關係決定了他們是利益共同體,在這種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權力為請托人辦事,妻子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共同受賄模式。在這樣的模式下,不論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財物的知悉是概括的還是具體的、是事前明知還是事後知情,都不影響其與薄谷開來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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