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30日電/戶籍地、長期居住地不在廣州的少年犯,是否適用非監禁刑要考慮監管落實的問題,這些往往導致外地籍少年犯難以獲緩刑,導致司法不公。廣州市中院首創判前司法聯席會議制度,聽取司法所、街道辦、派出所等各方意見後,昨日對未成年少女小騫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作出緩刑判決。
據《信息時報》報道,去年8月8日凌晨,在海珠區海珠湖北廣場,因被三名男子起了“饅頭妹”的綽號,當時年僅15歲的少女小勤喊來男友小黃(時年17歲)、朋友王凱(時年18歲)等人到現場,持刀將一陌生男子捅死。行凶的王凱被判處無期徒刑,小勤獲刑3年半。而女伴小騫(時年16歲)是從犯,由於是外地戶籍少年,能否判處非監禁刑,讓法官犯了難。
對此,市中院日前首次嘗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前會議制度,主審法官召集了辯護人、檢察官、市司法局工作人員以及心理咨詢專家出席聽證。據悉,這在全省法院尚屬首創。
首創判前聯席會議,判緩
心理咨詢專家羅芸則在判前會議上宣讀了心理測評報告,小騫在案發前是個懂事、乖巧的女孩子,這次是偶然犯罪。辯護人提出,小騫母親是二級殘疾人,家庭屬低保戶,仍努力賠償被害人家屬3萬元,希望取得諒解。而小騫心智非常不成熟,不應該讓她脫離家庭和社會,對她適用非監禁刑有利於她的發展。會上,小騫戶籍所在地的司法所、街道辦、派出所以及社區都出示證明,表示當地有幫教措施,對其適用非監禁刑不會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和危險性,有利於其改過自新。公訴人則認為,因小騫剛滿17歲,具有法定的減輕或從輕情節,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她犯罪情節比較輕微,又是從犯,可以適用非監禁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