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訪1
實踐中行賄人少被判實刑
2012年年底,“兩高”公布《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認為,刑法還規定了行賄罪兩種特別情形,即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實踐中,由於大量職務犯罪案都依賴行賄人主動去“咬”被行賄人,再根據其交代的線索繼續查找相關錢款往來的書證、物證。因此,雖然我國法律框架內並不在“辯訴交易”,但行賄人往往希望通過主動配合辦案機關來爭取認罪態度好,進而獲得從輕處罰,實踐中大量此類案例都以行賄人被適用緩刑告終。
追訪2
關鍵“行賄人”匿名為防打草驚蛇
田學仁案中,時任吉林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郭某某曾分7次給田學仁美元178萬元,折合人民幣1217.0862萬元。但檢方未公布郭某某的姓名及所在單位,成為田學仁案中十項指控的惟一“特例”。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表示,上述送錢人員還沒有經過審判,尚不是罪犯,其在田學仁案中是以證人身份提供口供等用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因此,在未定案前,原則上應該對證人身份予以保護。其次,在高官職務犯罪類案件中,雖然高官本人已經落馬,但傳統地認為,“高官本人”在當地的親信、家屬仍然具有一定的活動能力,而職務犯罪往往都是很隱蔽的、一對一送錢。因此,對關鍵證人進行隱匿處理,也有利於幫其排除顧慮。
洪道德強調,最關鍵的是,很多職務犯罪案件中,行賄人往往不是給一個官員送錢,如果過早將關鍵“行賄人”身份暴露,很有可能會打草驚蛇,令其他官員有機會消滅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