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
徵地制度改革是最大障礙
上述土改小組權威人士對記者透露,在土地改革制度的完善工作中,涉及補償問題的徵地制度一度是最大障礙。他說,修訂後的部分補償標準有望相當於現有標準的數倍以上。而業界的共識是,徵地補償標準長期以來是徵地矛盾的核心所在,現行標準已不能完全體現被徵地農民權益。
正如農業部長韓長賦所言,土地被征用以後,巨大的增值收益沒有多少真正落到農民腰包。而近年來,由於城鎮化進程帶來的大量土地需求,徵地拆遷類糾紛事件頻發,尤其是涉及農民利益的集體用地補償方式。
儘管我國曾多次對徵地補償制度進行改革,但基本的徵地補償思路一直未變,其基本依據是“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現行主要方法有“年產值倍數法”和“徵地區片法”。
河南安陽市金土地價評估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楊雲指出,“這兩種方法均是基於被徵收土地原農業利用方式下的補償,沒有考慮到土地的潛在利用價值或市場價格的補償,其實質是一種非等價交易關係”。
楊雲認為,從補償的構成來看,目前的徵地補償涉及對土地資源及其地上投資、搬遷居住等幾個方面的補償,隻體現了土地作為勞動生產資料價值的一面,而對於土地本身增值、預期收益、養老保障、社會穩定等價值功能以及被徵地滅失後所產生的連帶損失的補償未能有所體現。
鑒於目前我國在徵地改革方面,縮小徵地範圍、嚴格限制徵地範圍是主要改革方向,因此楊雲分析認為,“集體土地參與一級開發是未來集體建設用地參與土地市場運作和收益分配的可行方式之一”。因此他建議,應該按照被征土地“未來用途”來測算被徵地農民應分配利益,並進行合理補償。
《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日從國土部了解到,全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率已經達到97%,其中有24個省份的發證率在95%以上,6個省份在 90%至95%之間。目前,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已經完成,國土部近期已經組成15個抽查組,赴全國各地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國家級抽查。
另外,一系列徵地制度改革新政也有望在近階段出台,除了重新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還有《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指導意見》等。受此影響,未來農地征補過程中,農民不僅有望獲得較高的補償收益,還可以逐步成為農地入市的交易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