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造謠是不是“尋釁滋事”?
警方初步認為,“秦火火”在網上的造謠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名的前身是流氓罪,流氓罪是個公認的“口袋罪”。
按照1979年的刑法規定,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破壞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節惡劣的行為,都可以定流氓罪。學界認為,這個罪名的量刑幅度過寬,定罪的隨意性很大。
1997年刑法大修,流氓罪被分解為多個罪名,其中一個就是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名主要針對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場合無故挑釁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有很多學者認為,尋釁滋事罪,依然是個“口袋罪”,很多行為都可以被“裝進去”。
當尋釁滋事罪被用在網絡上,一些爭議隨之而來:網絡是不是公共場所,在網上造謠,算不算尋釁滋事。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認為,網絡只是傳播工具,網上發言不構成尋釁滋事。
警方態度則截然相反。公開報道顯示,“秦火火”被抓的時候,北京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就表示,網絡空間也是公共場所,現實社會的法律在網絡上依然適用。
對於“秦火火”編造7.23動車事故謠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定“尋釁滋事罪”是恰當的,因為他的行為影響了現實社會秩序,影響了鐵路等部門正常工作。
洪道德也認為,如果將網上造謠的行為定為尋釁滋事罪,還要明確衡量標準,要防範個別地方濫用這一規定,亂抓人。
“不給錢就發帖”構成敲詐勒索?
“網絡維權鬥士”周祿寶涉嫌的一個罪名是敲詐勒索罪。蘇州警方調查發現,他在網上發布負面新聞,並向事主要錢,不給錢就炒作,給錢就删帖或發布“正面文章”。
江蘇徐州破獲的系列案件,也與敲詐勒索罪有關。警方查明,嫌疑人仲偉等人開辦了“社會焦點網”等網站,向有關單位發“核稿函”,如果不出錢就在網上發稿。
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方法,強行索要財物,就是敲詐勒索。上述案件辦案民警認為,與其他敲詐勒索相比,利用網絡敲詐勒索並沒有特別之處,網絡只是一種作案工具。
這些案件引來的一個討論是,如果被“曝光”方確有違法之處,是否另當別論?也有人擔心,將此定罪,可能會影響方興未艾的網絡監督。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說,對損害公共利益的事,通過網絡監督是正當的,但是不能借此牟利,否則就構成敲詐勒索。阮齊林補充說,如果揭露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失,要求賠償,就不能認為是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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