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3
發真實信息勒索他人可以認定敲詐勒索罪
司法解釋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删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解讀
即使消息真實“要錢就追責”
針對在網絡上通過“發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規定。
孫軍工表示,不管是“發帖型”還是“删帖型”,這兩種手段,實質上都是借助信息網絡,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他還強調,這條規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虛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行為人出於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發布、删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解釋》是在刑法規定的框架內總結、提煉了以往司法實務的經驗。
案例
被告人靠收“删帖費”斂財
外地一犯罪團夥專門利用論壇炒作、攻擊當地公務員、教師等人,待當事人求删帖時,順便敲詐一筆。2009年以來,已得手十幾萬元,連某鎮委書記也成了受害者,兩次求删帖竟被敲詐7000元。
去年7月20日,三名被告人因構成敲詐勒索罪分別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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