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社會上對此案中曝露出的律師執業問題反映很大,有關部門也在調查辯護詞洩露一事。作為全程參與此案的律師,您覺得在此案中,律師們的哪些行為應該受到追究?
趙運恒:一是為了私利詆毀同行的行為,按律師法和行業規範,是應該受到追究的。二是違反未成年保護和被害人隱私的行為,應當受到追究。三是故意斷章取義,歪曲案件事實和庭審事實,也是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的。
比如說,證人李某到庭作證,在庭上明確認可他在公安機關的證言,李某某在電話中告訴他,他們幾人將被害人輪了、打了。庭審記錄是很清楚的,律師都簽了字,但是,有的律師卻在庭後公開歪曲事實,這是誤導社會輿論,是對法律的不尊重。
再比如,有的案外律師接觸不到全部證據材料,也沒有參加庭審,卻在庭審之後公開指責其他律師作罪輕辯護是代被告人認罪,這都有違職業倫理。
關於案情:李某某曾說:“兄弟,上。”
記者:楊女士為何跟著李某某等人跑了幾個地方,請問在法庭調查中,有無涉及此方面的內容?
趙運恒:庭審調查已經完全證實,楊女士在酒吧時,並不願意跟5名被告人走。是經過服務員張偉的勸說,楊女士才答應出來吃飯,而且說:“張哥去哪,我去哪。”從李家的地下車庫出來時,楊女士上車後發現張偉已經離開,她就要求下車,李某某開始毆打,楊女士開始反抗。這個過程有5名被告人在偵查期間的多次供述、被害人的陳述,有證人張偉出庭的證言相互印證。概括起來就是,楊女士始終是跟服務員張偉走,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她願意跟被告人走。
記者:剛才說到楊女士有被毆打的情節,請問有哪些證據證明存在毆打,毆打與發生性行為之間有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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