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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23 11:03:00  


 
 
  三是濫用職權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濫用職權罪。
 
  法院查明,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實施的一系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定行使職權的行為,是導致薄谷開來殺人案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罪責刑相適應
 
  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這就是我國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其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
 
  本案審判過程中,濟南中院始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在分析被告人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看其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充分考慮其主觀惡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本案中,薄熙來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044萬餘元,貪污500萬元,法院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這一判決量刑適當,充分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綜合考慮本案案件事實,依法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罰當其罪,罪刑相稱。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關於數罪並罰的規定,法院最終對被告人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薄熙來案是一起社會關注的嚴重刑事案件,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這一案件的一審判決再次證明,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踐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近年來,一個個貪官被依法懲處的事實雄辯地說明,黨和國家始終保持著對腐敗分子的高壓態勢,“老虎”、“蒼蠅”一起打。在法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沒有法外特權,沒有“刑不上大夫”。不管涉及什麼人,不論其權力大小、職位高低,只要觸犯國法,都將無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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