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提起王金平黨權抗告案,高院稍早以9點理由裁定駁回,全文如下:
(1)設立政黨,及嗣後黨員之加入等行為,乃設立人或黨員為達成一定目的而為平行之意思表示之一致,核其法律性質,屬共同行為。是黨員加入政黨之行為,係屬私法上之共同行為,並為“憲法”第14條所保障之結社自由。
(2)本件兩造所爭執者,乃相對人之國民黨黨籍是否存在,攸關相對人得否以國民黨黨員資格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屬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欲保障之私權領域,本院自得為審酌。
(3)兩造對相對人之國民黨黨員資格既尚有爭議,須俟本案訴訟以資確定,本件即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抗告意旨以相對人之國民黨黨籍及“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資格,於原裁定作成前已喪失,無法透過定暫時狀態處分溯及回復,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並無實益亦無必要云云,殊非可採。
(4)因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本案訴訟於何時判決確定無法預知,苟本案訴訟之判決於相對人任期屆滿後始告確定,則縱相對人將來獲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亦因未及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將使相對人不得繼續行使其國民黨黨員權利,致其“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資格因而喪失,相對人所受損害恐將無法回復,是相對人之主張顯屬具體、明確且有難以回復之重大急迫危險。更何況,倘抗告人在上開爭執之法律關係判決確定前,容忍相對人繼續行使國民黨黨員權利,抗告人在“立法院”之“立法委員”總席次並不受影響。又關於抗告人之黨紀、黨譽、社會評價,固有因相對人之上開關說疑雲受有損害,惟待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後,其間有關黨籍爭議之法律關係即告確定,抗告人再視該已確定之事實,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符合公平正義、民主法治程序、抗告人黨員及“全國”人民期待之適當處分,以昭公信,則抗告人之黨紀與黨譽、社會評價尚非不可回復。本院權衡上開情形,基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避免急迫損害發生與擴大之目的,堪認此緊急情況,相對人之利益應優先於抗告人而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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