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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DNA采樣引發的違憲爭議
2009年,美國馬里蘭州警方以攻擊罪逮捕嫌犯阿隆佐.金,並采驗其DNA。根據馬里蘭州法律,警方可以在判決前對暴力犯罪嫌疑人進行DNA采樣和比對。但當警方將金的DNA放入資料庫對比時,發現他的信息竟與2003年一起強姦案遺留的DNA信息一致。這一決定性證據使金以一級強姦罪被判終身監禁。金的上訴律師提出,以攻擊罪為名所采集的DNA樣本,不能用作強姦罪的證據。
2012年,馬里蘭州上訴法院判決,馬里蘭州允許DNA采樣的法律違反憲法。因為《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有“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強迫采驗DNA屬於警方“搜查行為”,必須得到法院的批准。在金的案子中,法院批准采驗DNA的理由是他所涉及的一起暴力攻擊案件,而非強姦案,因此對金的DNA比對屬於“無理搜查”,侵犯了公民的憲法權利。
2013年2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開庭審理頗具爭議性的“馬里蘭州訴金案”,雖只進行了一個小時的口頭辯論,卻充滿了“火藥味”。9名大法官分歧嚴重,導致該案難斷。在美國,聯邦政府及29個州政府均准許某種形式的DNA采樣。此案焦點在於:維護公民隱私權和用DNA查處罪犯,都很重要,如何取舍。
不解釋理由
此次DNA采樣行動何時開始,範圍多大,為何針對所有本科男生,為何不包括女生,濱城區公安分局表示,這屬於民警自主辦案範疇,不清楚也不方便透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東認為,就算公安機關因偵查保密需要不對社會說明,至少也應告知被采樣人:“都已經具體到采樣的程度,就說明已經懷疑到具體被采樣的人了。公安採取人身侵害比較強的措施時,一定要說明理由。”
劉姓科長的說法是,采樣前已溝通好由校方負責解釋。“如果學校的老師沒有理解這個事情應該怎麼做,就不是我們的責任了。”
記者致電濱州學院中文、美術等系詢問采血原因,均答覆“不清楚”。
濱州學院學生處給南方周末記者的正式答覆是,采DNA信息是為了配合公安機關建立流動人口數據庫。但該校官網顯示其在校生生源中,山東省生源占了90%以上。學生處負責人還表示,按照計劃女生也全部要抽,“連食堂員工、清潔工都已經在21日之前全部采完了”。
至截稿時,濱州學院沒有開展女生采血工作,南方周末記者詢問的清潔工、食堂員工說,他們對DNA采樣一事一無所知。
各種猜測蔓延。18日至22日,5天裡,濱州學院貼吧裡有28個網友開帖討論此事,第三代身份證信息采集、把學生信息賣給紅十字會、學校有人被殺了,甚至研究生化武器的說法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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