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年限或做調整
延遲退休方案既然不可行,那麼間接實現推遲領取養老金的方式也就成了最好的選擇,比如增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就現行制度而言,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是15年,每多繳費一年領取時可以多增加一個百分點,但多繳費的激勵力度並不足以彌補繳費年齡規定過短所帶來的道德風險,同時,部分參保者繳費滿15年之後就不再繳費,這也增加了政府的支付壓力。
“養老金的替代率不能低於繳費工資的50%,這已經是最低標準了,但我們又不可能拿一半的工資來進行繳費,所以,只能增加繳費年限,此問題在這次會議上一定會有所涉及。”10月9日,一位將參加月中內部研討會議的專家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他說,一般來講,養老保險的繳納應是工作時候繳兩年,退休以後領一年,也就是說,如果退休後的預期壽命是15年,那麼就應繳費30年。
據社科院世界社保中心主任鄭秉文介紹,按照國際經驗,養老金替代率大於70%,即可維持退休前現有的生活水平,如果達到60%-70%,即可維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於50%,則生活水平較退休前會有大幅下降。而人保部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中央財經大學社保系主任褚福靈測算,2011年我國企業養老金替代率僅為42.9%,低於國際警戒線。
簡單點說,就是退休後我們的養老金還不到退休前工資的一半。
而在眾多專家眼裡,相較延遲退休而言,將養老待遇同繳費年限緊密捆綁、最終實現推遲領取養老金,此方案的實施難度相對較小,卻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雖然國家規定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不止15年,也就是說,實際上的繳費年限遠遠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繳費年限,對個人的影響也相對較小。”10月10日,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唐鈞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增加繳費年限應形成一種激勵機制而非強制,繳費多的人理應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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