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案說法
聚眾鬥毆受害者也要獲刑
雖然,此案已審結,但仍有人會提出疑問:在這場衝突中,於華和偉義這方是被打一方,在調解後還獲得相應的賠償,算是受害者。打人一方被追究法律責任是理所當然,可為什麼偉義被打斷了5根肋骨,最後也被判刑了?
對此,福建合倫律師事務所陳劍飛律師認為,本案是兩人因口角發生糾紛,並引起肢體衝突,雙方當事人又各自邀約了人趕到現場準備打架。偉義接到朋友求助電話後,不僅自己參與了鬥毆又打電話叫了其他人來,其行為積極,造成對公共安全的危害。
陳劍飛說,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行為均符合聚眾鬥毆的犯罪特征。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本案的雙方當事人或是為了報復他人或是處於不正當目的,糾集多人結夥相互毆鬥。此行為應構成聚眾鬥毆罪。
構成聚眾鬥毆罪的雙方當事人不論有無受傷均已構成了犯罪,因此偉義及其另一朋友同樣也要接受法律的懲罰。對此,本案主審法官也表示,本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對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偉義雖然受傷獲賠,但也要接受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