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 買官賣官自由平等
到了清朝,官職已成為一種商品。“賣官鬻爵”也有了新的名稱“捐納”。捐官(捐納、捐班)即為清政府公開推行的用錢買官制度。清朝吳研人在《俏皮話》中說:“某大人以捐納致通顯。初捐佐雜,既而漸次捐升至道員,俄而得記名,俄而補缺,俄而升官,俄而捐花翎,俄而加頭品頂戴,歷任至封疆,無非借孔方之力為之。”可見清朝時期買官賣官更開放,清朝也成為歷史上唯一把捐納作為仕官途徑的朝代。
清時期規定,除八旗戶下人、漢人家奴、優伶等不得捐官外,其他人只要有錢,不管是偷、搶還是合夥凑的銀子,也不管是市井無賴還是地痞流氓,只要夠數,便可一手交錢一手交官職,而且貨真價實。嘉慶年間就出現了比較滑稽的買官事件,《清史稿》載:“嘉慶二十年(公元1815年)五月丁亥,刑部疏,審明知府王樹勛即僧明心,蒙混捐保職官。得旨:枷號兩個月,遣戍黑龍江。”和尚花錢買官當市長,這讓嘉慶很惱火,遂將和尚發配到邊疆。
而賣官捐納名目也繁多,賑捐、軍火捐、海防捐、工捐、米捐、茶捐,等等。康熙征討准噶爾費用不足,下詔鼓勵富戶捐納,僅山西一省,捐縣丞的有12000人。乾隆時,還出現過白米20石可捐一個縣丞。
自清朝中葉始至清末,清朝的捐納制度出現了合法化。《清史稿•選舉志》記載,捐納可分以下四種:一是“捐實官”,只要捐了錢,即可到差或待機補缺;二是“捐前程”,即付了錢就取得了做官的資格,即使一時補不上實缺,也可穿相應級別的官服,使用相應級別的車輛;三是捐考試資格,即付了錢即為監生,有了考舉人的資格;四是“捐升遷”,即小官可以花錢買頂大烏紗,因犯錯誤被革職而丟了烏紗的,也可以花錢買回烏紗,官複原職。其次,範圍極廣。各級、各地均可以賣官,而且為了“競爭”,各省、各糧台還競相削價“處理”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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