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25日電/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站發佈,薄熙來案二審裁定書,全文如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13)魯刑二終字第110號
原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薄熙來,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曾任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中共重慶市委書記,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終止代表資格),戶籍地北京市東城區新開路胡同71號,住重慶市渝中區中山四路36號中共重慶市委3號樓,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公安部秦城監獄。
辯護人李貴方、王兆峰,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3年9月21日作出(2013)濟刑二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並於次日公開宣判。宣判後,原審被告人薄熙來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合議庭經審閱本案卷宗材料和一審庭審錄像資料,審查上訴人薄熙來的上訴狀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不屬於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合議庭依法訊問了薄熙來,聽取了辯護人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一、受賄事實
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國際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德集團)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明知並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另案處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另案處理)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 447 376.11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 109 446元的事實
被告人薄熙來與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年底,唐肖林為利用大連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以下簡稱大連駐深辦)在深圳市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請求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薄熙來對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一事予以支持。同年12月4日,薄熙來在大連國際公司關於此事的請示報告上簽批了同意辦理的意見。2000年3月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召開會議,決定將大連駐深辦的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後薄熙來同意。大連國際公司利用大連駐深辦的土地與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合作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個人均從中獲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