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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字庫門”引思考:召回機制仍在路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9 09:45:54  


 
  據《家電召回》草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電器產品,經確認存在缺陷的(即因設計、生產、指示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家用電器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與該產品有關的經營活動,並向地方質檢部門報告,履行召回義務。

  邱寶昌指出,我國已於2004年率先施行了汽車召回制度。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中標明,召回的條件是,一與安全有關;二是普遍存在同一性缺陷;三是因設計或製造引起的,而不是使用或維護不當引起的。

  “在三星此次的事件中,三星部分手機是明顯的在製造上存在設計缺陷,影響了人們的正常使用,但未危害到人身健康安全,所以還不具備召回的強制標準。如果是因電池問題會導致爆炸這類產品問題,是一定要召回的。”邱寶昌表示。

  資料表明,發達國家的消費者享受召回待遇已經很多年。美國、日本、韓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和澳大利亞等國都制定了專門的法律規定產品召回制度,其中既有針對所有產品的一般法,也包括針對3C等特定產品的特殊法。

  對於中國消費者而言,對於IT、數碼、家電產品出現的質量缺陷,雖然有“三包”規定可以作為要求取得服務的依據,但事實上,“三包”規定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能力相當有限。

  邱寶昌也坦承,在國外,只要是產品存在缺陷問題,都應按照召回機制處理。我國對家電數碼類產品落實相關召回機制的立法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討和論證。

  從行業發展角度來看,數碼產品召回機制的出台將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一方面,質量不穩定、維修價格高,甚至產生維修價格與實際價值倒掛的現象,令消費者對數碼產品怨言頗多;另一方面,如果數碼產品強制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就能遏制廠商只顧搶占市場、不顧產品質量的片面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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