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日電/近日,中央駐港聯絡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撰文強調,香港的政治體制並非是美式三權分立下的行政主導。
據香港《明報》報道,全文如下:
第一,因為《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可以高居於立法會和法院之上直接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央政府負責,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但香港立法會和法院並不直轄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人民政府、國家最高人民法院等,如果將香港政治體制說成是三權分立下的行政主導,那就等於說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下達的指令還要受香港立法會和法院的制衡,顯然這不符合《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含義。
第二,三權分立下的三權是三個平行主體之間的制橫關係,但香港的三權不是平行主體之間的關係。行政長官不僅要對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負責,而香港立法會雖不直轄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擁有備案審查權、發回權等監督權;特區法院雖不直轄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也擁有審查權,特區法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作出的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因此這三者無法構成平行主體而開展互相制衡。
三權分立體制被鄧小平先生否定
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長李後在他的《百年屈辱史的終結——香港問題始末》(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一書中詳細介紹了當年《基本法》起草期間關於三權分立體制怎樣被鄧小平先生所否定的過程。他說,在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方面,香港委員中多數人主張三權分立,行政主導;少數人(李柱銘、司徒華)主張三權分立,立法主導。1987年4月,鄧小平在會見參加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的起草委員時,批評了“三權分立”的提法。他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在鄧小平講話的第二天,專題小組負責人對香港記者作了解釋,說:“小組較早時確定的政治體制,不是真正的‘三權分立’,只是指司法獨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因找不到大家了解的名詞,就借用了‘三權分立’一詞。”從此以後,起草委員會及有關專題小組即不再用“三權分立”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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