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日電/京華時報刊載作者邇曉的文章指出,12月1日,是開羅宣言發表70周年紀念日。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首腦聚會開羅簽署開羅宣言。宣言中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的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台灣等島嶼歸還中國。
《開羅宣言》既是此後處置日本侵略者的波茨坦公告、日本無條件投降書的發端,也是二戰期間同盟國之間產生的大西洋憲章、德黑蘭宣言、雅爾塔協定、聯合國憲章等一系列國際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正是這些歷史性國際文件構成了戰後國際體系,決定了亞太地區從歷史認知到領土歸屬的國際法理性。
然而,歷史給出的確鑿定義令一些人如芒刺在背。近年來,日本右翼勢力不斷有人試圖翻案,通過對歷史的篡改曲解為其不當訴求尋找依據。有日本右翼學者聲稱,日本並未在開羅宣言上簽字,因此開羅宣言不具備法律效力;甚至出現了沒有開羅宣言這項文件,或有開羅宣言但沒有文件原件,有原件也未經時任美英中領導人簽署等說法。
釐清歷史,還原真相,是尊重歷史的必然,也是今人的責任。從證據鏈看,開羅宣言原件存於美國國家檔案館,並收編於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匯編和美國法規大全當中,中國原件寄放於台北故宮博物院,英國原件可經英國政府文書局等渠道提供。而開羅宣言的議定過程表明,無論是否有領導人簽署,都已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款,具有國際條約的效力。
從法律依據看,日本於1945年9月2日簽署的無條件投降書中,明確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並承諾忠誠履行公告各項規定。而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明文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吾人所決定的其他小島。”1972年發表的《中日聯合聲明》以及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再次確認了波茨坦公告的有效性,並被中日兩國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
對於開羅宣言的刻意抹殺,折射了日本一些人的歷史功利主義,以及實現其不當訴求的危險方式。危險在於,不僅試圖維持釣魚島的非法主張,也試圖形成一整套對戰後國際秩序的非法概念,以此顛覆國際法理性。這不僅對中日關係形成了挑戰,也對國際社會形成了潛在挑戰。
美國以及個別南海聲索國必須認真看到其中的危險,以曲解歷史的方式謀求短期地緣政治利益,最終可能反噬自身。維護開羅宣言的歷史正當性,就是維護國際法理性。堅守這一底線,亞太秩序才能避免坍塌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