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改革引發熱議 小產權房能否流動存在困惑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針對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出了明確的改革方向。
《決定》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關於農村土地改革,支持和反對的聲音都不絕於耳,對於下一步改革中有可能遇到的農民利益受損、國家糧食安全威脅、土地收益市場分配不公以及小產權房等歷史遺留問題,應該如何解讀《決定》中的改革新方向?下一步應該如何執行?更加現實和緊迫的問題都擺在了改革的面前。
《經濟半小時》記者王小丫:那麼在這個決定當中呢,就提出了這樣的一段話,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有了這樣一段話以後,但是我們看到,在前兩天兩部委對於這個小產權房的聲明,給大家也帶來了一些困惑,就是一方面大家拿了這一段話,另外一方面也拿著部委的對於小產權房的聲明之後,不知道應該怎麼解讀,那面對現實的情況你如何來解讀呢?
國務院發展中心研究員吳敬璉:那這個最後的決定,我想希望中央的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很快地工作起來,碰到這樣有爭議的問題,由他們來解釋中央的決定,由他們做出決斷,針對我個人的意見呢,我認為這個土地產權的流動問題,是一定要解決的,當然這裡就牽扯到好多原有的法律問題。土地所有權,其實是包含好多種權利,現在的叫產權概念,跟過去的所有權概念,有點不同。過去這個所有權概念,他是好像是說,就是任意處置甚至毀壞的權利,現在這種概念是產權,產權是一個附屬詞,是一組權利。最主要的部分就是用益權。就是通過使用取得收益的權利,這個用益權,也是可以買賣的。那現在呢,現在如果我們進一步改革,我就認為就是主要是用益權,給農民,農民是可以出讓的,這個東西是可以出讓的,是可以抵押的,可以交易的,可以流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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