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情合理安排”的具體建議
當前的兩岸政治關係是同一國家領土主權之內的兩個綜合實力懸殊的對立政權關係。在台灣方面以某種大陸方面可以接受的方式,明確承認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國,明確承諾不分裂中國領土主權的前提下,大陸方面可以考慮在結束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議後,承認台灣處於“相對自治”狀態,並逐步調整對台方機構和人員稱謂的政策,逐步、適當解決台灣方面關切的參與國際活動問題。
第一,結束敵對狀態後,在國際活動空間領域,兩岸應繼續堅持中國的主權不能分割的立場。兩岸同屬一個國家,彼此間當然不存在“主權”爭議,實際上只是存在主權的代表權和行使權爭議。在國際社會,雙方強調主權的同一性是有積極意義的,這與反對“兩個中國”有異曲同工之處。因此,筆者充分肯定馬英九先生公開宣示的對內對外都不推動“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台灣獨立”的政策。在國際社會中所有必須以主權國家名義加入的場合,雙方都不能接受兩岸同時以國家名義出現的安排。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階段,雙方要早日達成國際活動空間“存量原則不變”的政治默契。
第二,在結束敵對狀態後,雙方在無須以主權國家身份參與的國際場合,可以通過兩岸協商,以各自方便的名義同時參與國際活動。隨著雙方政治互信的增強和兩岸關係的發展,可以進一步考慮從個案嘗試轉向通案性安排,進而建立雙方在這一領域的互動規則。
第三,大陸方面可以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國際影響力主動為台灣民眾代言。例如,可以積極申請加入國際鮪魚公會等大陸方面尚未加入的組織,以獲得相應配額,然後以兩岸漁業合作的形式將配額轉移到台灣漁民手中。類似為台灣同胞增加國際活動空間和權益的思路可以用在更多的國際組織中。雙方現在就可以共組研究團隊找到更多合作的議題。
第四,隨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繼續推進,在“一中框架”的政治立場得到台灣各界正式認可後,兩岸可通過平等務實協商,照顧彼此需求和關切,妥善處理兩岸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及民間場合的活動,避免爭議,合作共贏。
第五,在結束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議後,大陸在兩岸交流交往場合中遇到的台當局公務機關,除涉及國防、外交等少數機構外,可考慮逐步放寬稱謂限制。作為第一步,“陸委會”、“海巡署”、“環保署”等與大陸方面的中央部委名稱不衝突的台當局公務部門,可以直接使用,不必加引號;其主管官員頭銜可直接稱呼。隨著兩岸政治互信的增強,作為第二步,則可在兩岸之間開放使用台方與大陸方面同名的大部分機構的直接稱謂;第三步,在兩岸政治互信進一步深化的前提下,大陸方面可以逐漸在兩岸場合不再對台方官銜提出異議。
總之,兩岸之間的“合情合理安排”是一個與時俱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雙方都要努力以同理心進行換位思考,在言行上更多地照顧到對方的感受。雙方共同努力達成“合情合理安排”的目標,是為了實現兩岸人民的最大利益需求,共同創造兩岸最終完全統一的基礎性條件,確保民眾的最大福祉。
參考文獻
①、⑥、⑧劉國深,《試論和平發展背景下的兩岸共同治理》,《台灣研究集刊》2009年第4期。
②、⑤陳儀深,《台獨主權的起源於流變》,《台灣史研究》第十七卷第二期。
③陳儀深,《關鍵的一九九一:論“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誕生》,《思與言》第50卷第2期。
④蕭高彥,《國族民主在台灣:一個政治理論的分析》,《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11期2004年12月。
⑦石之瑜,《主權論述與台灣的恐懼——走出困境的三個起點》,台灣《中山大學社會科學季刊》,2000年2卷。
註 釋
(1)從現狀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現實存在,那麼所謂“一個中國”就出現三個指向:指中華民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指在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另創國名如“中華共和國”。參見《中華日報》社論,《兩岸關係應摒除“對立、比實力”思維》2013年11月3日。以及,要創造一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上的“大一中框架”,一個中國,應當是指一個“超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第三概念國”,參見《聯合報》社論,《加一個字:從“一中框架”到“大一中框架”》,《聯合報》2013年11月8日
(2)所謂“明確承認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國”,又在雙方“實力懸殊”、“對立”狀況下,就有“大(諸侯)吃小(諸侯)”潛在意涵。參見《中華日報》社論,《兩岸關係應摒除“對立、比實力”思維》2013年11月3日。
(3)從新制度主義的觀點看,制度一旦形成,就會形成特定路徑,影響其後的策略選擇,並且如果要將之前的制度推翻就會承擔較大成本。參見,諾思《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第149頁
(4)近日,張懸的“國旗”事件曾引起兩岸雙方的共同關注。事件焦點在於雙方對“中華民國”的政治符號存在較大分歧,以致造成兩岸民眾的誤解加深。因此,在國際場合,尤其在兩岸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台灣方面應避免展示政治符號,以免挑動兩岸敏感神經。
(5)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就指出,“台灣同胞愛鄉愛土的台灣意識不等於‘台獨’意識”。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2月號,總第19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