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對南京大屠殺罪魁禍首進行了驗證的判決。該法庭根據中、美、英、蘇等11國公訴書中罪狀第55項,認定甲級戰犯鬆井石根對南京大屠殺,未曾採取充分的措施來確實遵守和防止其違反對於俘虜及被拘平民的條約和戰爭法規,判決鬆井石根有罪,於1948年11月12日將其判處絞刑,並於同年12月22日執行。這個南京大屠殺的主犯和禍首,終於受到了應得的懲罰。
根據國際法原則和遠東委員會處理日本戰犯的決議,甲級戰犯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乙、丙級戰犯,則由直接受害國家所組織的軍事法庭審判。1946年2月,以石美瑜為庭長的中國審判日本戰犯南京軍事法庭(下稱“南京軍事法庭”)正式成立。日軍第六師團團長、在南京進行血腥大屠殺的乙級戰犯穀壽夫,以及在南京進行“殺人比賽”的劊子手野田毅、向井敏明、田中軍吉等戰犯,先後被引渡到南京受審。
南京軍事法庭曾兩次在勵志社(今中山東路307號)進行公審,分別對戰犯穀壽夫和野田毅、向井敏明和田中軍吉進行宣判。1947年2月6日至8日,首先對穀壽夫進行了為期3天的公審。有3名外籍證人在內的80餘名證人出庭陳述穀壽夫所屬日軍部隊在南京的暴行,上千人出席旁聽。1947年12月18日,對野田毅、向井敏明和田中軍吉進行了宣判,當時法庭座無虛席。南京軍事法庭依據大量的人證、物證,經過反覆調查和核實,確認穀壽夫等戰犯有以下罪行:
(一)日軍穀壽夫、中島、牛島、末鬆等將領,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和非戰鬥人員。該法庭判決書確認:“查穀壽夫在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13]
(二)日軍縱火焚燒,半城幾近灰燼。該法庭判決書認定:“陷城之初,沿中華門迄下關邊,遍處大火,烈焰燭天,半城幾近灰燼。我公私財產之損失殆不可以數字統計。”[14]
(三)日軍進行大肆搶劫和滅絕人性的奸淫。該法庭判決書判定:“日軍更貪婪成性,舉凡糧食、牲畜、器皿、古玩,莫不劫取。”[15]“日軍陷城後,更四處強姦,一逞淫欲。”[16]
(四)日軍軍官在南京以“殺人競賽”和連續砍殺中國人取樂。該法庭判決書認定:“查本案被告向井敏明和野田毅,於會攻南京之役,以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為競賽娛樂,結果野田毅共殺佰零五人,向井敏明共殺佰零六人。”[17]“被告田中軍吉,既居於穀壽夫直隸部屬之地位,持刀參與,且在混亂斬殺中,我被俘軍民死於被告所攜之‘助廣’軍刀之下者逾300人。”[18]
(五)南京大屠殺要犯受到了正義的審判。1947年3月10日,南京軍事法庭對戰犯穀壽夫進行正義的審判:“穀壽夫在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強姦、搶劫、破壞財產,處死刑。”[19]1947年12月18日,該法庭又作出判決:“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軍吉,在作戰期間,共同連續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各處死刑。”[20]這些南京大屠殺的要犯和凶手,被綁赴雨花台刑場執行槍決,為中國人民特別是深受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之害的南京人民伸張了正義。
三、南京大屠殺遇難者30萬是歷史的判決和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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