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10日電/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早前在多個政改論壇提到,2017普選中,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可採取“全票制”投票。她近日接受香港報章訪問時澄清,她只是舉出一個最簡單易明,又容易操作的例子予社會討論,並非提出或倡議任何方案。她呼籲各方就提名制度“有商有量”進行討論,但認為若候選人在提委會的得票太低,就難以體現集體意志及影響認受性。她又認為,普選特首已是很大變化,提委會組成及候選人人數,不應有太大改變,以保持穩定性。
據《星島日報》報道,梁愛詩接受該報訪問時,詳細闡述《基本法》關於特首產生辦法的起草歷史及文本,說明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須採用“機構提名”、體現“集體意志”,皆是合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及文本目的,並非“僭建”。她指出,泛民主派提出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在《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中都不存在;強調普選特首的提名權屬於提名委員會,任何剝奪提名委員會提名自主權的建議,都不會被接納。
梁愛詩早前在多個的政改論壇中都提出,提委會要體現“集體意志”,可採取“全票制”,即提委會委員可根據法定的特首候選人數目,在投票中選擇數目相等的參選人。但她在訪問中再三澄清,“我無推任何東西……我現在不是提方案,我從來無提過方案出來。”她強調,“全票制”只是達至“民主程序”的其中一個方法,亦是容易理解和操作的一個例子,但不是唯一方案。
梁愛詩解釋,一般而言,要體現集體意志,最簡單的方法便是“少數服從多數”,“換言之即過半數……即每一個候選人都是多數人認為你值得(支持)。”她認為,若每名提委會委員只能投一票,又容許四名候選人參選特首,“可能每人只得20%多支持,那如何體現集體意志呢?……如果六個、八個人參選,(得票率)可能更參差不齊,認受性亦值得懷疑。”
不過她強調,提委會最終採取甚麼提名制度,現在未有定論,應該由各方面“有商有量”進行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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