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
嚴格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堅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監督、規範監督,全面履行訴訟監督職責。
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認真吸取發生冤假錯案的深刻教訓,注重從自身執法理念、機制制度、能力素質等方面查找原因。制定《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健全檢察環節錯案發現、糾正、防範和責任追究機制。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疑罪從無,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制度,提高自身嚴格執法和法律監督水平。
學習宣傳張飈精神,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對濫用強制措施、違法取證、刑訊逼供等偵查活動違法情形,提出糾正意見72370件次,同比分別上升25%和27.3%。對證據不足和不構成犯罪的,決定不批捕100157人、不起訴16427人,同比分別上升9.4%和96.5%。堅持有錯必糾,對從申訴中發現的"張氏叔侄強姦殺人案"、"於英生殺妻案"等冤假錯案,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提出依法予以再審改判的意見。
強化刑事訴訟監督。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29359件;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的,追加逮捕39656人;對應當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追加起訴34933人。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6354件。重視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和律師執業權利,監督糾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當606件,監督糾正阻礙辯護人行使訴訟權利案件2153件。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23894名犯罪嫌疑人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強化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注重保障被羈押人員合法權益,監督糾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違法情形42873件次;督促清理久押不決案件,監督糾正超期羈押432人次。完善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制,監督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16708人,同比上升16.8%。加強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糾正脫管漏管,促進社區服刑人員教育轉化,保障刑罰依法正確執行。
強化民事行政訴訟監督。認真落實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制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加強和規範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依法對生效裁判、調解書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15538件,對審判中的違法情形提出檢察建議18398件,對民事執行活動中的違法情形提出檢察建議41069件。對19021件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困難群體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支持受害單位和個人起訴。對認為裁判正確的22305件民事行政申訴案件,認真做好釋法說理、服判息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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