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方不接受仲裁是行使國際法賦予的權利。
根據國際法,中國完全有權利不接受菲提起的仲裁。這種做法也符合國際實踐。
菲方提起仲裁的依據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是,並不意味著《公約》的框架對解決所有的海上問題都適用。首先,中菲之間的爭端最主要的是島嶼領土爭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管不到領土問題的。其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涉及海洋劃界和歷史性權利等爭端,締約國只要做出聲明,可以不接受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目前有34個國家根據這一規定做出了聲明。中國在2006年就做出了類似聲明。中國為什麼不能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
因為中國不接受仲裁就指責中國不遵守國際法,是“雙重標準”,不符合真正的國際法治精神。恰恰相反,中國不接受菲提交的仲裁,才真正是依法行事。
第三,提起仲裁不符合中菲兩國人民友好相處的期待。
領土和海洋爭端不是中菲關係的全部,中菲關係的主流還是睦鄰友好。中菲友好有悠久深厚的歷史傳統,也有共同發展的現實需要。中國人民有“惜訟”的文化傳統,菲律賓人民也是重情重義的,我們之間有什麼事情不能好好商量?
關於中菲爭端能是否夠通過談判解決,孫向陽強調,中國長期對南沙群島行使主權。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中國於1946年收複了被日本軍國主義者侵占的南沙群島,並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確認和重申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當時菲律賓已經獨立,並未對中方的做法提出異議。20世紀70年代,由於南沙海域發現石油資源,菲律賓才對南沙群島提出主權聲索,並派兵占據了部分島礁。中方對菲方的做法多次提出了外交交涉,並一直要求菲方停止對中國主權和管轄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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