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羅蔭國的案卷材料中,其受賄罪事實主要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是,羅蔭國在幹部任命、人事調整、工作調動、職務升遷、關照工作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第二部分是,羅蔭國為商人承攬工程、中標項目、土地辦證、企業用地、酒店評級等方面謀取利益。
案卷材料顯示,大部分官員或商人行賄的目的是直接為自己謀取利益,比如原電白縣委書記李喜氣行賄後的回報是,羅蔭國支持、幫助李喜氣擔任茂名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及成為廣東省人大代表候選人。
商人羅澤勤和陳偉華向羅蔭國行賄,是為了補選高州市人大常委、參選人大代表候選人。
此外,還有5位官員和商人行賄是“間接受益”。
茂名市民政局原局長葉其堅行賄的目的之一,是幫助女兒葉萍從茂港區民政局調入茂名市投資審核中心工作;高州市委書記李上林請托羅蔭國支持弟弟李觀勝擔任茂名市物價局局長;商人崔雄請托羅蔭國支持、關照兒子到電白縣開辦采石場;接受賄賂後,羅蔭國幫助商人黃偉的女兒黃麗樺進入茂名市自來水公司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商人林國文行賄的目的,是請托羅蔭國對茂名紀委副處級幹部蔡進雄提拔事項予以關照。
另據媒體報道,至案發時止,羅蔭國的妹妹、妹夫、妻弟等人分別在茂南區勞動局、茂名市刑警支隊、信宜市檢察院、茂名市中級法院、茂名市財政局、高州市衛生局等部門擔任要職。其子女分別加入了澳門、澳大利亞籍,並在境外置業。
多位知情人士介紹,茂名窩案案發前,買官賣官幾成公開化。這種官場生態,始於2002年,當時,周鎮宏調任茂名任市委書記。隨著羅蔭國的落馬,彌漫於官場間的買官賣官之風才刹住。
有報道稱,在周鎮宏及羅蔭國主政時期的茂名,通常情況下,僅僅一個科級職務,不花一二十萬元是不可能的。一般情況下,每年春節和中秋節,下屬都要向上級領導貢獻紅包。給科級領導的紅包不會低於1萬元,給處級幹部的紅包則大概是科級幹部的10倍左右。
隨著3月28日茂名原政協主席馮立梅被調查,茂名系列腐敗窩案已波及茂名的黨委、政府、人大及政協等四套班子,且仍有蔓延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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