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緊抓住治理腐敗的基礎:健全完善反腐敗法律制度
我們黨在反腐實踐中逐漸認識到,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中國特色的懲治和預防腐敗法律制度體系,是立足於執政黨和國家兩大層面,主要形成了以黨章為核心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和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體系。但目前,反腐倡廉法規制度主要集中在黨內,其適用範圍、權威性和威懾力與國家法律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一再強調要加強反腐倡廉的立法,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的根本方向。
一是建立完善防控廉政風險法律法規。廉政風險防控主要是針對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崗位,推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健全權力制約和監督、規範從政行為的一項重要實踐探索。但目前整個制度的設計還是一種閉環系統,依托於紀檢監察機關、黨政機關來構建,局限於某一領域、某一部門,沒有融入社會支持、群眾參與、輿論監督等,如何在全社會形成風險防控機制,特別是上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需要進一步探索研究。
二是建立完善防止利益衝突法律法規。防止利益衝突是現代廉政立法的基礎,是加強領導幹部從政道德建設、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前瞻性舉措。目前,我國防止利益衝突的制度散見在各種準則、條例、報告之中,沒有相應的懲罰性條款,缺乏系統性、科學性,難以起到防止利益衝突的作用,必須要在充分的研究基礎上形成相關的法律法規。其法律法規既要防止個人利用權力直接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為己謀取利益;又要防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間接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
三是健全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法律法規。我國《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其核心內容是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也是人們最關注的家庭財產申報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歷了從收入申報到一定意義上的家庭財產申報過程,在此基礎上,《決定》、《規劃》提出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中央政府將會通過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推行公務員財產公開制度,並加快此方面的法律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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