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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大律師公會:“公提”“黨提”違法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4-29 09:23:32


 
  公會認為,提委會不得以政治或其他見解的理由,剝奪任何人的被選舉權,必須確保有權投票的人可享有“對於候選人的自由選擇”,而提委會的功能並不是決定選舉結果。至於如何取得被考慮提名的機會,其條件必須高度透明、不分政見、不具歧視性和有利於有意義的參與。

  倡提名過程公開 

  公會稱,在選舉法例引入額外條件,要求向提委會提出參選人必須“愛國愛港”的建議,在法律上是備受質疑。公會又指,“按民主程序”意味須具有“參與性”,公會不同意“民主程序”是規定提委會須以簡單多數作集體決策,及選擇和提名一定數目的候選人,稱這樣會限制選民的選擇自由。

  公會又指,為特首候選人的數目設限,是侵犯了提委會的權力和自主。公會指,提委會的“民主程序”應確保為選民產生多名的候選人,而“多”不單指數目,亦指政治的多元,又認為憲法性標準可容許提委會對可以提出有相當數量的登記選民的推薦的申請人,採用較低的提名門檻,這樣可紓緩受民眾廣泛支持的人無法“出閘”的潛在可能。

  至於提名過程,公會認為應是公開開放,不應使用不記名投票。至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公會稱目前由功能界別選舉不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特別是當中的投票權平等的原則,故所有功能界別中的公司或團體票制度,應予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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