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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專家:國家需要對“失獨家庭”承擔責任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5-07 09:28:52


 
  3、新京報:“國家責任”和“國家義務”的最大區別是什麼?

  楊建順:義務和責任是不同的,“責任”主要是承擔後果,不能泛化,不能作為義務來架構。

  從法理上講,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反過來講,任何人都應從其合法的行為中獲利。當公民因為相應政策或遵守法律出現損失時,國家有義務去填補。責任是義務不履行才承擔的後果。所以,對失獨群體來說,國家應該給予相應的保障。

  4、新京報:你曾說“計生政策與失獨並無必然聯繫,是一種偶然結果。”但在很多人的眼中,如果沒有計生政策,就不會有後來的失獨,至少會大量減少失獨。從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看,計生政策和“失獨”到底是什麼關係?

  楊建順:在談到義務和責任時,有一個前提,必須有必然或相當的因果關係才能歸責。失獨不是計生政策的必然結果,有人說是計生政策導致了失獨,其實計生政策和孩子去世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我一直強調,在國家救助上,應該對失獨群體進行傾斜,為什麼要傾斜?原因有二:一,二者雖然不是相當的因果關係,但還是有一定的關係;二,從行政法法理上講,“有權利的行使”或者“有侵害”就要有救濟。

  如果是公權力要求公民計劃生育,那國家就應該有救濟,事實上我國長期以來都是有補助措施的,從法理上講都已經解決了,只是現實中這種補助隨著社會的發展顯得偏低。

  現在出現失獨情況,這就涉及“有侵害就有救濟”。但是不是國家真正侵害了,是國家奪去了孩子的生命嗎?這個還不能畫等號。

  雖然國家沒有侵害,但已經形成了這樣的一種結果,那國家就要承擔責任,這就是行政法上的“結果責任”的原則,與公民權利的行使無關,只要有結果,國家就要承擔責任。

  父母不幸失去一個孩子,如果還有其他孩子,痛苦可能會弱一些,如果是獨生孩子,痛苦會更強烈,因為沒有“替補”,“沒有替補”是政策導致的結果,而“失獨”(孩子死亡本身)和政策無關,二者要區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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