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新京報:在“失獨”問題上,“國家責任”的性質和大小如何界定,究竟算賠償、補償還是救助?
楊建順:如果叫“補償”,還有一定的可支持性,但如果是“賠償”,是沒有依據的。
日常生活中,說“賠償”和“補償”是沒有嚴格區別的,但在行政法上,賠償和補償是嚴格區分的。賠償是對違法行為的補救,補償是對合法行為的補救。行政活動違法導致的損害才能叫損害賠償,行政活動合法導致的公民的損失叫損失補償。
“一對夫妻一個孩”是國家政策,沒有違法性。如果是在具體實施政策的過程中有違法操作,另當別論。所以從屬性上講,賠償是不成立的。
行政法上的補償也需要有因果關係。計生政策和失獨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補償也難以成立。
但既然是因為法律、政策的規定,公民才沒有多生孩子,那公民應該得到一種保障,這種保障是國家的行政給付,也就是憲法上的物質幫助權利,但它實質是請求權,國家要根據情況,如財產、家庭生活等情況才能決定。除了物質幫助,更應注重社會保險/社會保障等制度/措施的完善,而這卻是現在缺失的很重要的一塊。
6、新京報:你的意思是“補償也難以成立”?
楊建順:如果一定要談“行政補償”,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行政補償是合法行為導致的損失,由於缺乏必然的因果關係,界定比較難。但如果我們能從行政補償的理論上進行拓展,把間接的因果關係納入其中,架構起國家補償的責任;或者按照結果責任的理念來架構,也不是不可能,但只是有這種可能性。
我現在所做的,就是努力架構這種因果關係。
7、新京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衛計委也表示協調做好扶助工作。這種“幫助”和“救助”屬於什麼性質?
楊建順:這就涉及“行政給付”的內容。行政給付是國家對公民有物質幫助的義務。“行政給付”分很多種,扶助金、救助金、撫慰金等,幫助和救助都是屬於行政給付。
目前來講,國家有這樣的傾向性和價值性的判斷,但給什麼,怎樣給,沒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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